“两人合租时与房东共同签了一年的租房协议,但是合租者只住了两个月就要退出,还要求我退还押金和房租钱给她!”昨日,在新阳路租房住的蒋小姐向记者述说了这件郁闷事。
7月初,蒋小姐与唐小姐在新阳路共同租下一套两房一厅,两人与房东签下了一年的租房协议,并交了400元的押金和3个月的房租。但唐小姐由于工作原因本月底要回桂林,因此她想拿回9月份的租金和押金,便以蒋小姐还继续住在那里为由,要求蒋小姐把所有的钱退给她。
蒋小姐气愤地说,当初说好一起合租一年的,所以才与房东签的合同。现在唐小姐中途毁约,如果自己继续住下去的话,每个月得承担多一倍的房租;如果不住,所交的押金都拿不回来。她没要求唐小姐赔偿损失也就算了,没想到唐小姐竟然反过来要自己退钱。“房租和押金都交给了房东,唐小姐应该直接去找房东要,而不是找我要。”
随后,记者联系到唐小姐,她认为自己搬出去后蒋小姐可另找人合租,房子住够一年后房东会退回押金,蒋小姐并无多大损失,所以自己理所当然找蒋小姐退钱。
最后在记者协调下,唐小姐表示不再向蒋小姐要房租和押金,蒋小姐也表示尽快找到合租者,来解决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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