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中国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它的核心就是要保护私有财产。该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在接受《华商报》采访时说,《物权法》对于拆迁问题新的规定在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他指出,《物权法》强调为了公共利益,但是,这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合法授权以及法律程序,都没说得很详细,这需出台具体的规定来完善。不过,在完善之前,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所以,若《物权法》已生效,该“钉子户”应可胜诉。
《新京报》认为“最牛拆迁户”的出现以及《物权法》的即将实施提醒我们,解决什么是“公共利益”迫在眉睫,解决了这个问题,宪法和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才不会落空。
那么,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这大约要从两方面解析,一是促进决策民主,即在城市拆迁决策中实现公众参与,使得各方面声音充分表达,让公共利益接受舆论的检验。二是司法的审慎,像重庆地方法院在如此短时间内就决定了对公民不动产进行强拆,即使是确有必要,至少应该向当事人和公众解释其判决的充分理由,人们不希望仅仅是因为“影响了城市形象”。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认真对待权利,耐心细致地向公民充分说明每个判决的理由,这样的“最后防线”才能得到公民的信任和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