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面,现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政策面向市内六区住房拆迁、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低保和优抚家庭,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0元。在继续执行上述政策的基础上,自2008年下半年起,将实物配租保障范围扩大到孤、老、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最低收入非拆迁家庭,预计新增2000户。
在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方面,现行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政策面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含)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和优抚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24元的标准,补贴到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每户家庭月补贴额不低于360元。新政策将租房补贴政策覆盖面由现行享受低保和优抚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的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人口按家庭户口簿记载人口认定,除户主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外,其他迁入申请人户籍的家庭成员应在3年以上。
在核减公房租金方面,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对低保和优抚家庭承租的公房实行租金核减,核减后的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3元,约为现行公房月租金平均每平方米1.59元的50%。
另外,本市还增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在现有的财政预算安排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基础上,增加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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