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经济租赁房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相关的要件及复印件,到负责其房屋拆迁的拆迁单位提出申请。并协助拆迁单位填写《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经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委办”)审核合格后,区房委办为其开具《天津市承租经济租赁房资格证明》,经拆迁单位交给申请人。
2、领证。申请人接到拆迁单位的通知后,到拆迁单位领取《天津市承租经济租赁房资格证明》。
3、选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天津市承租经济租赁房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到运营机构选择住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运营机构为其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配租通知单》。
4、缴存租赁保证金。申请人在选定住房的5日内,持《天津市经济租赁房配租通知单》,按规定标准到指定银行缴存租赁保证金,银行收款后为申请人开具缴款凭证,并在《天津市经济租赁房配租通知单》第一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逾期不缴存租赁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经济租赁房的申请。
5、签约。申请人按约定日期,持缴款凭证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配租通知单》第一联到运营机构办理签订《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确认《承租人公约》和《物业管理协议》等其他相关手续,缴纳首月租金和物业费,并领取运营机构开具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入住通知单》。
6、入住。申请人持《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和《天津市经济租赁房入住通知单》,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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