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购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按届时该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与原购房价格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价款。用于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免收土地收益价款。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该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今年本市计划提供380万平方米、6.23万套经济适用住房,同时建设500万平方米定向安置房,以满足符合条件家庭对实物安置的需要。据悉,以上两组数字相加,相当于今年全市商品住宅建设总量的约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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