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新制定《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购买条件,套型标准、销售价格和上市交易,申请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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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在土地供应时采取“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单位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且无私产住房或未承租公房。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确定。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2007年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350元,1.5倍为24525元。今后,将根据限价商品住房需求情况,逐步调整购买条件。
限价商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一居室和两居室住房套数占住房总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原则上限定在测定销售价格之前3个月内,比周边或同地区的同等条件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由物价部门负责核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购买人在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转让。
申购程序为,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房管部门申请,区房管、民政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开具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持购房资格证明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当房源暂时不能满足需求时,可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申请人的购房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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