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质疑单位自建房,认为那种以低于市场价50%的额度就能顺利从单位内部购得住房的现象是对社会分配公平规则的挑衅,这显然是荒谬的,就像社会人对某些职工可以从自己单位多获得一点奖金或福利表示忌妒一样。[详细] [评论]
[编者按] “复兴”于广州的单位自建房,其实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单位集资建房,往往是以一个力量庞大的单位为后援,以解决困难职工住房为旗号的集体行动。它往往以其特权或者经济实力凌驾于其他市场主体之上,从而带来新的市场冲击。由广东单位自建房回潮引发的“一连串事件”,恐怕是一件值得认真思考的严肃课题。